《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2001
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已发布的涉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的有关国家标准,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时,为控制由其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检测及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规范性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及仓储性建筑工程。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考虑了我国建筑业目前发展水平、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工业现状,结合我国新世纪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并参照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材料,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本规范由国家建设部提出。
本规范主编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本规范编制管理单位: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本规范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苏州市卫生检测利来囯际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利来囯际
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苏州城建环保学院
南开大学
清华大学
本规范编制主要起草人员名单:王喜元、刘宏奎、潘红、熊伟、韩华峰、申建宇、朱军、巴松涛、马良才、朱强华、丁建森、丁建、裴玉仁、戴树桂、周中平
一.总则
1.0.1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本规范不适用于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
1.0.3本规范中实施污染控制的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氡(Rn-222),化学污染物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1.0.4民用建筑工程按不同的室内环境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办公楼、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共建筑。
1.0.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遵守国家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1.0.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2.0.1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2.0.2民用建筑工程(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本规范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0.3室内环境污染(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4室内空气环境指标(standard for indoor air environmental):室内空气中有害污染物含量的限值。
2.0.5建筑材料环境指标(standard for building materials):建筑材料中有害成份的含量的限值。
2.0.6环境测试舱(environment test chamber):一种模拟室内环境对建筑材料有害物释放量进行测试的设备。
2.0.7质量厚度(mass thickness):物质的厚度与其密度的乘积,即单位面积上的质量。
2.0.8放射性比活度(specific activity):某种材料单位质量的某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2.0.9放射性等效比活度(equalizing specific activity):某种材料中镭( )的比活度( )、钍(232Th)的比活度( )、钾( ) 的比活度(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值;其式中 --放射性等效比活度,单位:。
2.0. 10人造木板(wood-based panels):以木质及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胶合板、纤维板或刨花板等板材。
2.0. 11饰面人造木板(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各种装饰材料面层的板材。
2.0. 12水性涂料(water based coatings):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0. 13水性胶粘剂(water based adhesives):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 14水性处理剂(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2.0. 15溶剂型涂料(solvent-thinned coatings):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
2.0. 16溶剂型胶粘剂(solvent-thinned adhesives):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 17游离甲醛释放量(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的测试条件下,木制板材材料中释放游离甲醛的量。
2.0.18游离甲醛含量(content of free formaldehyde):在穿孔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单位质量中含有游离甲醛的量。
2.0.19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ntent):在常压下,沸点(或初馏点)不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三.材料
3.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
限量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外射指数(Ir) |
≤1.0 |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表3.1.2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
限量 |
|
A |
B |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1.3 |
外射指数(Ir) |
≤1.3 |
≤1.9 |
3.1.3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
3.1.4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规定。
3.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
3.2.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类和E2类。
3.2.3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平衡浓度表
类别 |
限量(mg/m3) |
E1 |
≤0.12 |
3.2.4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含量表
类别 |
限量(mg/100g,干材料) |
E1 |
≤9.0 |
E2 |
≥9.0,≤30.0 |
3.2.5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表3.2.5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分类限量
类别 |
限量(mg/100g,干材料) |
E1 |
≤1.5 |
E2 |
≥1.5,≤5.0 |
3.2.6饰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胶合板、细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3.2.7环境测试舱法,宜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
3.2.8穿孔法及干燥器法,应符合国家标准《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实验方法》GB/T 17657——1999的规定。
3.3涂料
3.3.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应测定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室内用水性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
限量 |
TVOC(g/L) |
≤200 |
游离甲醛(g/kg) |
≤0.1 |
3.3.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限量
涂料名称 |
TVOC(g/L) |
苯(g/L) |
醇酸漆 |
≤550 |
≤5 |
硝基清漆 |
≤750 |
≤5 |
聚氨酯漆 |
≤700 |
≤5 |
酚醛清漆 |
≤500 |
≤5 |
酚醛磁漆 |
≤380 |
≤5 |
酚醛防锈漆 |
≤270 |
≤5 |
其他溶剂型涂料 |
≤600 |
≤5 |
3.3.3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计算出的聚氨酯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且不应大于7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 18446——2001的规定。
3.3.4水性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
3.3.5溶剂型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3.4胶粘剂
3.4.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其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
限量 |
TVOC(g/L) |
≤50 |
游离甲醛(g/kg) |
≤1 |
3.4.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限量
测定项目 |
限量 |
TVOC(g/L) |
≤750 |
游离甲醛(g/kg) |
≤5 |
3.4.3聚氨酯游离甲苯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并不应大于10g/kg,测定方法可按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18446-2001进行。
3.4.4水性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4.5溶剂型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5水性处理剂
3.5.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
限量 |
TVOC(g/L) |
≤200 |
游离甲醛(g/kg) |
≤0.5 |
四.工程勘察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对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1.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1.3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
4.2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括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断裂及区域放射性背景资料。
4.2.2当民用建筑工程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带时,应根据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结果,确定防氡工程措施;当民用建筑工程处于非地质构造断裂带时,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4.2.3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4.2.4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带区域3倍及以上、5倍以下时,工程设计中除采取建筑物内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带区域5倍及以上时,工程设计中除按本节第4.2.4条规定进行防氡处理外,还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 17785--1999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I类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及以上时,应尽心工程地点土壤中的镭-226、钍-232、钾K-40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r)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7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地质构造断裂区域以外的土壤氡浓度检测点,应根据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分布图,以地质构造断裂带的走向为轴线,在其两侧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随机布点,其布点数量每侧不得少于5个。
4.2.8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地质构造断裂区域以外的土壤氡浓度,应取各检测点检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4.3材料选择
4.3.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3.2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当A类和B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下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
式中:
fi--第i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份额(%)。
IRai--第i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Iri--第i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4.3.3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4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宜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E2类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
4.3.5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其苯、有利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3.6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多彩内墙涂料。
4.3.7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4.3.8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0.12mg/m3 ,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3.9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 3 ,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3.10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中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的规定。4.3.12 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4.3.13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4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吸声材料。
4.3.1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地毯、地毯衬垫、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甲醛释放量均应符合相应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规定。
五.工程施工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进行现场检验。
5.1.2当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进行现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1.3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要求。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5.1.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测试。
5.1.5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测试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当测试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2材料进场检验
5.2.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石石材作为饰面材料时,当总面积大于200m2时,应对不同才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
5.2.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复验。
5.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含量报告;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6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的检验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施工要求
5.3.1采取防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26、钍-232、钾K-40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和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时,方可使用。
5.3.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5.3.5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
5.3.6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7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
5.3.8民用建筑室内装修中,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除芯板为A级外,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六.竣工验收
6.0.1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的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含量检测报告;
2.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4.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
氡(Bq/m3) |
≤200 |
≤400 |
游离甲醛(mg/m3) |
≤0.08 |
≤0.12 |
苯(mg/m3) |
≤0.09 |
≤0.09 |
氨(mg/m3) |
≤0.2 |
≤0.5 |
TVOC(mg/m3) |
≤0.5 |
≤0.6 |
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6.0.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的氡的检测,所选用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置信度95%),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 Bq/m3。
6.0.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2000的规定。
6.0.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也可采用现场检测方法,所使用的仪器在0—0.60mg/m3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5%。
6.0.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GB/T11737-89的规定。
6.0.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可采用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18204.25-2000或国家标准《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14669- 93进行测定。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靛酚蓝分光 光度法》GB/T18204.25-2000的测定结果为准。
6.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0.1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0.1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房间面积<50m2时,设1个检测点;
2.当房间面积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
3.房间面积>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
6.0.14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6.0.1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
6.0.18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19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